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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外资审查框架法案10月11日正式实施

----- 2020-10-12 11:00:06


       2019年3月5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外资审查框架法案。2020年10月11日正式实施。

       欧盟理事会通过的法案确立了欧盟外资审查合作与信息交流机制,扩大了欧委会话语权,但同时保留了成员国最终决定权。法案文本共17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审査机制、审查因素、合作机制、年度报告、影响欧盟利益的外资项目、信息要求、国际合作、评估等内容。

       法案主要内容可归纳总结如下:

      欧盟成员国在国家安全领城仍具有独立的责任和权力;成员国仍保留各自外资安全审查机制,并具有建立、调整、修改的权力;欧盟及第三国可对成员国外资安全审查提出建议,但成员国掌握最终决定权。

1、需考虑影响安全或公共秩序的投资领域:

(1)关键基础设施,包括能源、交通、水资源、卫生、通信、媒体、数据处理或存储、航空、防卫、选举或金融设施,敏感设备,以及相关的重要土地和房地产;

(2)关键技术,包括人工智能、半导体、网络安全、航空、防卫、能源存储、量子与核能技术,以及纳米和生物技术;

(3)关键供应,包括能源或原材料,以及食品安全;

(4)敏感信息获取,包括个人数据或对其的控制能力;

(5)媒体自由和多元化。

2、需考虑影响欧盟整体利益的外资项目:

       主要指涉及较大金额或比例的欧盟资助项目,或被关键基础设施、技术或投入领城的欧盟法律所涵盖的项目。法案中列目清单,包括欧洲卫星导航系统(伽利略和 EGNOS)、哥白尼计划、地平线2020、泛欧交通、能源和通信网络、欧洲防务工业发展计划以及永久结构性合作项目。欧盟委员会将视情对项目清单进行修订。

3、需针对外国投资者的特别考虑因素:

(1)外国投资者是否由第三国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

(2)外国投资者是否已有涉及影响欧盟成员国安全或公共秩序的行为;

(3)外国投资者是否存在从事非法或犯罪的严重风险。

       外资项目的安全审查仍由投资所在成员国开展,但成员国应将外资项目信息及时通报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内容包括:外国投资者和被并购实体的所有权结构,最终投资者及其资本投入,投资总额,外国投资者和被并购实体的产品、服务、经营活动以及所在成员国,投资来源,投资计划完成或已完成时间。对于进入审查程序的项目,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成员国应在审慎考虑基础上,做出最终审查决定。未进入审查程序的项目,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可在项目完成后15个月内提出意见,但限于法案生效后完成的项目。

1、编制年度报告,成员国需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欧委会提交前一年度的外资相关信息,拥有审查机制的成员国还需提交开展审查的相关信息。欧盟委员会需向欧洲议会和欧盟理

事会提交法案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公开发布。

2、建立联络点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建立专门联络点,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共同推动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实施。

3、建立专家组,对欧盟外资形势、国际外资安全审查经验等进行分析并提出意见,助力进一步完善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法案。

4、定期评估,法案生效三年后,欧盟委员会需对法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向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提交评估报告,之后每五年评估一次。

       法案是欧盟内部各方博弈和妥协的产物,为取得各方共识之所以,并得以快速通过,内容必然不太激进,而且富于弹性。法案并未创设类似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委员会(CFIUS)的集权强力机构,欧委会意见对成员国没有强制约束力,成员国也没有向欧盟让渡国家安全领域的权限。

       虽然成员国仍掌握是否建立外资审查机制、是否审查外资以及是否审查通过的最终决定权,也有权不予采纳欧委会对于涉及欧盟利益的外资项目的审查意见,但法案通过建立外资审查的合作与信息报送机制,使得欧委会获得介入成员国审查外资并发声表态的机会,一定程度上拓展了欧盟机构在外资监管方面的话语权。

       尽管欧盟总体上坚持贸易自由化并欢迎外资,但新的外资审查框架无疑将加强欧盟对外资并购的监管,凸显欧盟面对内外部挑战日益增强的保护主义倾向。虽然该法规定了非歧视原则,且欧盟一再宣称不针对任何特定第三国,但还是能看出针对中国投资的意图。该法实施后,我企业开展对欧投资合作将可能面临更多法律障碍和监管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