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宗旨
為確立安哥拉共和國私人投資的基本原則,明確安哥拉政府為私人投資者提供的優惠和便利政策、獲得優惠和便利的條件以及私人投資者的權利、義務和享有的保障,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一)本法適用於任意金額的國內和外國私人投資。
(二)本法不適用於政府持有全部或多數股份的國有企業開展的投資。
(三)本法也不適用於對投資活動有另行規定的投資領域。
第三條 定義
下列概念在本法中定義如下:
1、“追加投資”:是指為擴大投資規模,在最初已聲明、登記或開展業務的投資的基礎上增加資源投入的行為;
2、“優惠”:是指享有稅收減免和關稅優惠;
3、“私人投資” :是指國內外私人企業利用其資源,通過配置技術資本、知識、機械設備等用以保值增值的行為;
4、“國內投資” :是指利用常住居民名下的資本進行的投資,除資金投入外,也可通過技術、知識、機械設備投入以及外部融資等形式;
5、“外國投資” :是指利用非常住居民名下的資本進行的投資,除資金投入外,也可通過技術、知識、機械設備投入等形式;
6、“直接投資” :所有包含以下內容的來自國外或者安哥拉的私人投資:在安哥拉境內以資本、技術、知識、機械設備等開展投資或者使用資金成立新公司、重組內資或外資企業、全部或部分收購安哥拉公司的股權,目的是拓展或者延續特定經濟活動以及直接參與企業管理;
7、“間接投資” :所有由私人公司通過資本流動和其他金融工具開展的不構成直接投資的國內外投資行為。金融工具具體包括:收購股票和公共債券、借款、資助、補充資本金、專利科技、技術流程、行業秘密、特許經營權、註冊商標,以及其他可使用獨家代理權或特定區域、工商業領域經營許可的形式;
8、“混合投資” :是指同時包含國內投資以及外國投資的投資行為;
9、“國內投資者” :是指按照本條第4款規定進行投資的自然人或法人;
10、“外國投資者” :是指按照本條第5款規定進行投資的自然人或法人;
11、“再投資”:是指在境內部分或全部使用投資利潤的行為,該行為須遵守投資相關規定;
12、“特殊目的公司”:是指為實施私人投資專案成立的公司。
第二章 私人投資原則
第四條 基本原則
制定私人投資政策及給予優惠和便利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符合國家經濟政策的原則和目標;
2、尊重私有產權和其他物權;
3、尊重市場經濟規律,遵守公平競爭原則和商業倫理;
4、除國家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特別行業外,投資者享有經營決策自主權;
5、保障安全和保護投資;
6、依法保障商品和資本自由流通;
7、遵守政府締結的多雙邊協定和協議。
第五條 制定政策、法律原則
根據本法規定開展的任何形式的私人投資均須遵守安哥拉各項法律法規,並有利於推動安哥拉經濟社會發展。
第三章 投資模式及操作
第六條 私人投資模式
私人投資可分為國內投資、外國投資和混合投資三種模式。
第七條 國內投資形式
(一)根據本法相關規定,以下行為被認定為國內投資:
1、使用在安哥拉境內可採用的支付手段進行投資;
2、獲取技術與知識;
3、獲取機械設備;
4、將合同執行過程中形成的債權轉化為投資;
5、收購現有安哥拉公司的股份;
6、國內外融資貸款;
7、新設公司;
8、簽訂或修改聯合體協議、參股協議、合資協議、第三方參股協議以及現行商業法未作出規定的其他合夥協議;
9、通過收購或簽訂轉讓開發協議全部持有或部分持有商業和工業實體股份;
10、獲得或轉讓商業或工業實體開發權;
11、從事各類法律性質的旅遊業或非旅遊業綜合設施開發;
12、簽署農用土地租賃及土地所有權轉讓合同;
13、轉讓專利技術或者註冊商標,轉讓產生的收益僅限來源於因應用此類技術或商標獲得的利潤;
14、從事補充資本金、股東墊款以及一般情況下為獲得公司分紅開展的借貸活動;
15、因開展私人投資專案在境內購買不動產。
(二)對於純出口型投資企業,其用出口收入作為擔保獲得外來資金的行為被認定為國內投資。
(三)租用汽車、船隻、飛機以及其他在境內臨時使用的運輸工具不被視為國內投資。
第八條 國內投資方式
國內私人投資可通過以下一種或多種方式,具體包括:
1、自有資金配置;
2、使用常住居民在安哥拉境內銀行帳戶現有資金,包括通過境外融資獲得的資金;
3、機械、設備、配件以及其他固定資產配置;
4、利用私人投資者信貸及其他資產參股;
5、以技術和知識作價參股;
6、在境內使用再投資資金。
第九條 外國投資形式
(一)外國投資是指擁有外部資源的非常住居民開展的投資,具體包括:
1、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資金在安哥拉進行投資;
2、以技術和知識作價進行投資;
3、以機械設備及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投資;
4、在機械、設備和商品供應合同執行過程中形成的債權轉化為投資;
5、參股現有安哥拉公司;
6、新設公司;
7、簽訂或修改聯合體協議、參股協議、合資協議、第三方參股協議以及現行商業法未作出規定的其他合夥協議;
8、收購工業和商業實體;
9、簽訂用於農業、畜牧業和林業的土地租賃或開發合同;
10、從事各類法律性質的旅遊業或非旅遊業綜合設施開發;
11、從事補充資本金、股東墊款以及一般情況下為獲得公司分紅開展的借貸活動;
12、因開展私人投資專案在境內購買不動產;
13、設立外國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二)對於純出口型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用出口收入作為擔保獲得外來資金的行為被認定為外國投資。
(三)租用汽車、船隻、飛機以及其他在境內臨時使用的運輸工具不被視為外國投資。
(四)國家元首可根據投資的經濟戰略重要性認可並以個案的形式賦予前款行為外國投資地位。
第十條 外國投資方式
(一)外國投資可通過以下一種或多種方式,具體包括:
1、國外自有資本轉移;
2、使用非常住居民在安哥拉銀行帳戶中可依法匯出的本外幣資金;
3、在境內使用再投資資金;
4、轉讓機械、設備、配件和其他固定資產;
5、利用技術和知識參股。
(二)執行前款4、5項外國投資方式必須有用於支付公司註冊資本、開辦費和日常開支的外來資金投入。
第十一條 股東貸款
在進行外國投資時,股東或合夥人對公司的貸款不得超過公司投資金額的30%,且只能自公司帳戶登記貸款起三年後進行償還。
第十二條 間接投資限制
依據本法規定,無論是國內投資者還是外國投資者,若有意獲得合格境外間接投資資質,間接投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該企業投資總額的50%。
第四章 私人投資者的權利、義務和保障
第十三條 公司章程
凡依據安哥拉法律註冊成立的公司,無論是否含有外資成分,均為安哥拉企業法人,適用於現行的安哥拉法律。
第十四條 權利保障
(一)國家尊重和保護私人投資者對資產和公司的所有權,私人投資者依法自由處置其資產的權利不受包括國家在內的第三方的干預。
(二)前款所述資產只能在憲法和法律條文規定的情況下被徵收或徵用。
(三)若前款所述資產出於公共用途被徵收或徵用,根據前款規定,國家確保將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公平及時地支付賠償,賠償金額將依據安哥拉法律確定。
(四)國家依法尊重和保護私人投資者的行業秘密、銀行帳戶資訊和商業秘密。
第十五條 司法保障
(一)國家保障私人投資者通過正當司法程式訴諸安哥拉法院維護自身權益的權利,並保護投資者安全。
(二)依據本法,與投資者權利相關的任何有可能發生的糾紛均可通過協商、調解、調停和仲裁等其他方式解決,除非法律明確規定須專門提交司法法院或仲裁部門審理。
第十六條 其他保障
(一)依法保障投資者知識產權。
(二)國家依據本法尊重和保護投資者對土地以及其他可支配資源的佔有、使用和享有權。
(三)除非法律明文規定,私營企業的管理不受任何公共干涉。
(四)禁止在沒有履行行政或司法程式的情況下撤銷投資許可或授權。
(五)在不違反國內市場保護規則的前提下,私人投資者可依法從國外進口商品以實施投資專案,也可出口自產或其他企業生產的商品。
(六)開展上述進出口業務須獲得安哥拉主管部門頒發的必要許可檔。
第十七條 一般性義務
私人投資者須履行遵守安哥拉共和國憲法、本法和其他法律的義務,不得自行或通過第三方直接或間接從事干涉安哥拉內部事務的行為。
第十八條 特定義務
私人投資者須承擔以下特定義務:
1、按照承諾,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資本輸入並執行投資專案;
2、依法繳納各項稅費;
3、依法設立基金、儲備金;
4、依法執行會計科目表和會計制度;
5、依法遵守環境保護有關規定;
6、遵守勞動法中關於職業病、工傷事故和其他突發事故預防的衛生、保護和安全規定;
7、訂立和履行員工突發意外和職業病保險;
8、訂立和履行由第三方過失或客觀環境造成損失的民事責任保險。
第十九條 資金匯出
外國投資者在私人投資專案實施完畢,獲得主管部門證明且繳納稅款和儲備金後,有權將以下資金匯出:
1、紅利所得;
2、專案清算收益;
3、賠償所得;
4、專利使用費或其他與技術轉讓相關的非直接投資收益所得。
第二十條 信貸
(一)私人投資者可依據現行法律申請國內和國外信貸。
(二)外國投資者及其持有多數股份的公司只有在其投資全部到位後才有資格獲得國內信貸。
第五章 投資者優惠和便利
第二十一條 一般原則
(一)本法所涵蓋的投資者受安哥拉共和國現行法律約束,具有相應權利和義務,並享受法律規定的優惠和便利。
(二)本法賦予的優惠僅適用於在已登記的私人投資專案執行過程中涉及的各項活動。
(三)根據本法享受優惠待遇的特殊目的公司須提交相應投資的納稅申報單,投資活動應與其開展的其他經濟活動區分開。
(四)如投資符合本法規定的各項標準,可自動獲得優惠和便利。
(五)優惠政策涉及工業稅、產權轉讓稅、城市住房稅、資本利得稅、印花稅及其他相關優惠。
第二十二條 提供優惠和便利的目的
依據本法規定提供優惠主要為實現以下經濟和社會目標:
1、推動經濟增長和多元化;
2、為貧困地區特別是內陸地區提供更好的發展機會;
3、提高本國生產能力和商品附加值;
4、通過與外國企業合作推動本國私人企業發展;
5、為本國勞動力創造新的就業崗位,提高安哥拉勞動力素質;
6、推動知識和技術轉移,提高生產力和競爭力;
7、提高出口數量和品質,減少進口;
8、提高外匯儲備,平衡國際收支;
9、推動國內市場的有效供給;
10、對用於開展經濟活動的基礎設施進行修復、擴建和現代化改造。
第二十三條 優惠性質
優惠包括稅收性優惠和金融性優惠。
第二十四條 稅收性優惠
稅收性優惠包括:稅基減免、加速折舊和攤銷、稅收抵免、稅收減免、進口關稅減免、延期繳稅和其他對投資者有利的措施。
第二十五條 金融性優惠
金融性優惠包括:通過政府經濟扶持規劃專案獲得信貸,如小額信貸、貼息、公共擔保和風險投資。
第二十六條 便利
(一)可通過簡化程式優先獲取公共行政服務,如取得許可和授權、快速獲得公共產品等。
(二)國家通過便捷的程式向私人投資者集中提供司法、稅務和社保資訊以及知識產權、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登記等相關服務。
第二十七條 優惠政策範圍
提供優惠和便利政策的範圍包括:
1、行業優惠;
2、區域優惠。
第二十八條 優惠行業
可促進進口替代、經濟多元化和推動出口的行業為享受優惠的行業,具體包括:
1、教育、職業技術培訓、高等教育、科研和創新行業;
2、農業及食品、農產品加工行業;
3、衛生機構和服務行業;
4、植樹造林、林業資源加工製造行業;
5、紡織、服裝和鞋製品行業;
6、酒店、旅遊和休閒行業;
7、建築、公共工程、通信、資訊技術、機場及鐵路基礎設施建設行業;
8、電力生產和配送行業;
9、基本衛生、固體廢物回收處理行業。
第二十九條 優惠區域
在本法規定下,以下區域可獲得優惠,且優惠幅度逐級遞增:
1、A區 — 羅安達省、本格拉省和威拉省的省會城市、洛比托市;
2、B區 — 比耶省、本戈省、北寬紮省、南寬紮省、萬博省、納米貝省及本格拉省和威拉省其餘市;
3、C區 — 寬多庫邦戈省、庫內內省、北隆達省、南隆達省、馬蘭熱省、莫希科省、威熱省和薩伊省;
4、D區 — 卡賓達省。
第三十條 稅收和關稅優惠的例外性
(一)稅收和關稅優惠不必然享有,且有時限。
(二)在不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前提下,關稅優惠的授予和撤銷須遵守現行海關稅則中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優惠政策的撤銷
優惠政策在下列情況下將被撤銷:
1、授予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結束;
2、優惠金額等同於投資金額;
3、經確認有不符合享受優惠待遇的行為存在;
4、投資登記取消。
第三十二條 再投資優惠
再投資專案享受優惠將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 恢復正常納稅
優惠撤銷後,私人投資者應正常繳納投資專案的稅款和關稅。
第六章 管理方式、優惠和便利政策
第三十四條 投資管理方式
私人投資專案按以下方式管理:
1、事前申報;
2、特殊申報。
第三十五條 事前申報方式
(一)事前申報即向主管部門提交投資專案建議書,以便完成專案登記並按照本法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二)適用事前申報須提前成立公司,但在成立時不須提交私人投資登記證書。
(三)事前申報的類型和方式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特殊申報方式
(一)特殊申報適用於在本法規定下在優惠行業和優惠區域開展的私人投資專案。
(二)前款涉及的私人投資專案應在主管部門登記,以便依據本法規定獲得相關優惠和便利。
第三十七條 管理方式的選擇
私人投資者可自行選擇任意一種投資管理方式。
第三十八條 事前申報方式優惠政策
事前申報享受以下稅收優惠:
1、對於辦公場所和投資實體的不動產購置,房產交易稅減半;
2、工業稅的最終結算率和臨時結算率減免20%,為期兩年;
3、對於利潤和股息分配,資本利得稅減免25%,為期兩年;
4、印花稅減半,為期兩年。
第三十九條 特殊申報方式優惠政策
特殊申報享有以下稅收優惠:
1、房產交易稅:
A區-對於辦公場所和投資實體的不動產購置,稅率減半;
B區-對於辦公場所和投資實體的不動產購置,稅率減免75%;
C區-對於辦公場所和投資實體的不動產購置,稅率減免85%;
D區-稅率相當於C區的一半。
2、城市房產稅:
B區-對於辦公場所和投資實體的不動產權,稅率減免50%,為期四年;
C區-對於辦公場所和投資實體的不動產權,稅率減免75%,為期八年;
D區-稅率相當於C區的一半,為期八年。
3、工業稅:
A區-最終結算稅率和臨時結算稅率減免20%,為期兩年。
B區-最終結算稅率和臨時結算稅率減免60%,為期四年;
攤銷和折舊率提高50%,為期四年。
C區-最終結算稅率和臨時結算稅率減免80%,為期八年;
-攤銷和折舊率提高50%,為期八年。
D區-工業稅率相當於C區的一半,為期八年;
-攤銷和折舊率提高50%,為期八年。
4、資本利得稅:
A區-利潤和股息分配稅率減免25%,為期兩年;
B區-利潤和股息分配稅率減免60%,為期四年;
C區-利潤和股息分配稅率減免80%,為期八年;
D區-利潤和股息分配稅率相當於C區的一半,為期八年。
第四十條 其他優惠和便利
(一)採用特殊申報方式五年之內,特殊目的公司在向非公司性質公共實體申請提供包括報關在內的服務時無需支付任何費用或報酬。
(二)定期協助跟進投資專案的進展情況,協助解決與有關部門之間的問題。在投資專案實施階段,主管部門依照相關規定加快和簡化辦理建築許可、水電供應、簽證、環境許可及其他投資專案實施所需檔。
第七章 匯率制度和投資專案的實施
第一節 匯率制度
第四十一條 外匯交易
(一)涉及本法第七、九、十和十九條的外匯交易適用於現行外匯交易規定。
(二)資本輸入的運作須遵守貨幣當局和外匯管理機構的具體規定。
第四十二條 設備登記價值
用於私人投資目的進口新舊機器、設備及其零配件,按其離岸價外幣價值和折算後的本國貨幣價值進行登記,折算的匯率參照報關當日安哥拉國家銀行公佈的匯率。
第四十三條 機器和設備的價值
機器和設備的價值依據原產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經過認證的證明檔而定。
第二節 投資專案的實施
第四十四條 專案的實施
(一)投資專案應在私人投資登記證明指定的期限內開始執行。
(二)如果有正當理由,經私人投資者申請,前款提及的投資期限可以延長。
(三)私人投資專案的實施和管理應嚴格按照現行法律進行,來自國外的資金不得用於專案登記證明時申報內容之外用途,或偏離投資標的。
(四)除非“證券法”另有規定,資金在被管控市場上流通無需辦理任何附加手續。
第四十五條 公司變更
(一)涉及資本增加、經營範圍擴大、股權的出售或者轉讓等公司變更事項,根據規定履行備案手續後,不需要事先征得負責依據本法進行投資登記或賦予優惠的公共管理機構的批准。
(二)若前款中所述變更涉及資本輸入,須向主管部門登記。
(三)專案標的更改或擴大須向主管部門登記。
第四十六條 勞動力
(一)私人投資者必須雇用安籍員工,向其提供必要的職業培訓,提供符合其資質的工資及社會福利,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視。
(二)私人投資者可依據現行法律雇傭合格的外籍員工。但應嚴格執行對當地技術人員的培訓計畫,以便這些崗位逐步由安籍員工替代。
(三)進行投資專案登記時,註冊投資專案檔必須包含安籍員工培訓和其逐步替代外籍員工計畫。
第八章 違法和處罰
第四十七條 違法類型
依據本法,違法行為具體包括:
1、外來資本用於申報和註冊專案之外用途;
2、違規記賬造成資金非法外流或偽造公司稅務檔;
3、未按投資專案規定的條件和期限,執行培訓計畫以及用當地員工逐步替代外籍員工的計畫;
4、在登記期限內無故不開展投資;
5、未按規定向監管部門報告相關資訊;
6、偽造商品和進行虛假申報;
7、虛報涉及本法條款的進口機械和設備價格;
8、從事申報範圍以外的商業活動。
第四十八條 罰款和其他處罰
(一)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處罰規定的條件下,涉及上條的違法行為可進行如下處罰:
1、投資金額1%的罰款,若再犯,罰款金額增加至三倍;
2、不再享受本法賦予的優惠及其他便利;
3、取消私人投資登記證明。
(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未在申報或延長的期限內實施專案,將受到前款第3項規定的處罰,同時需繳納與優惠金額相等的罰金以及投資金額1%的罰款。
(三)除本法規定的處罰外,如違反第四十七條第6款規定,可依據刑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九章 最終和過渡性條款
第四十九條 先前的投資專案
(一)在本法生效前獲批的投資專案不適用本法及實施細則。此前批准的投資專案及其實施,依據批准時適用的法律、法規或合同條款進行約束。
(二)前款規定不適用於私人投資者明確申請將已經獲批的專案按照本法規定進行管理的情況。
(三)依據此前法律已賦予的優惠和其他便利在規定的期限內仍然有效,但不允許延期。
(四)本法生效之日尚未完成登記的投資專案,應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登記。
第五十條 廢止
廢除所有與本法規定不符的法令,尤其是8月11日第14/15號《私人投資法》。
第五十一條 疑問和遺漏
本法闡明和執行過程中產生的疑問和遺漏將由國民議會解決。
第五十二條 生效
本法自頒佈之日起生效。
2018年5月17日於羅安達由國民議會審議並通過。
國民議會議長,費爾南多·達皮耶達德·迪亞斯·多斯桑托斯
2018年6月13日頒佈
共和國總統 若昂·曼努埃爾·貢薩爾維斯·洛倫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