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國籍政策
根據安哥拉國籍法有關條文規定,父母一方具有安哥拉國籍,無論子女是否在安哥拉境內出生,均獲得安哥拉國籍。
被安哥拉公民收養並完成相關手續者,可獲得安哥拉國籍。與安哥拉人結婚的外國人,若自願申請,可獲得安哥拉國籍。
特殊情況下,安哥拉司法部有權在上述條件之外授予申請入籍的外國人安哥拉國籍,但申請人須滿足下列條件:
1、 安哥拉法律和原籍國法律認定的成年人;
2、 在安哥拉連續生活至少十年;
3、 無違法犯罪或危害安哥拉國家利益的行為記錄;
4、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穩定的經濟來源。
(二)外國人居留政策及手續
外國公民可在安哥拉共和國居住並申請居留許可,並根據外國人管理法相關規定獲發居留證。居留證分為以下三類:
1、A 類臨時居留;
2、B 類臨時居留;
3、長期居留。
A 類臨時居留證發給持安哥拉許可短期停留的外國公民,有效期一年,自發證之日起計算,可延長同等期限。B 類臨時居留證發給在安哥拉連續居住五年以上的外國公民,有效期三年,自發證之日起計算,可延長同等期限。長期居留證發給在安哥拉連續居住十年以上的外國公民,有效期五年,自發證之日起計算,可延長同等期限。
有關居留申請應向移民和外國人事務局遞交並應滿足以下標準:(一)申請人在安哥拉境內;(二)持有效入境簽證;(三)無被安哥拉官方機構拒絕入境的記錄;(四)未在安哥拉被判刑;(五)具有生活來源和住宿條件證明;(六)符合安哥拉國家利益。
申請人可在居留證有效期到期前 30 天內申請延期。如居留證丟失、被盜、被盜用或被損毀,可申請重發。申請重發居留證,申請人應向移民和外國人事務局提交聲明,陳述實情;如所在地無移民和外國人事務局相關機構,應向當地市政廳提交聲明。持證人如發生住所變更,應及時向移民和外國人事務局通報情況。
如出現下述情況,居留許可會被註銷:
1、在安哥拉境外單次停留時間超過半年;
2、未及時報告住所變更情況;
3、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4、圖謀危害安哥拉國內秩序或國家安全;
5、被判處驅逐出境;
6、被安哥拉官方機構拒絕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