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哥拉共和國於1975年11月11日頒佈第一部憲法並先後對其進行四次修訂。現行憲法於2010年2月頒佈。憲法規定:安哥拉共和國的首要目標是建立一個自由、公平、民主、和平的國家。實行多黨制;共和國總統經選舉產生,任期5年,可連任一屆;總統為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武裝部隊總司令,有權公佈或廢除法律,宣佈戰爭或和平狀態,任免副總統、政府部長、軍隊高級將領、省長、總檢察長、最高法院法官等。新憲法取消了總理職位,給予總統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審計署署長的權利,國民議會有罷免總統的權利,但是必須經過最高法院的批准才能生效。憲法還規定,安哥拉所有土地屬於國家,只有安哥拉共和國公民以及在安哥拉共和國註冊的公司才能使用它。
安哥拉共和國憲法包含8個部分,依次為:
第一部分:基本原則
第二部分: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部分:經濟、金融和財政組織
第四部分:國家權利組織
第五部分:公共管理
第六部分:地方政府
第七部分:憲法的保障及合憲性控制
第八部分:最終和臨時過渡性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