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 Portugal  - -  法規 Regulamento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

----- 2018-05-02 09:12:25

日期:1993-04-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葡萄牙共和國基於加強兩國現存的友好關係的願望,考慮到在互利基礎上開發科學技術領域中的合作對更好地發展雙邊關係的重要意義,為有效地促進和推動兩國科學技術合作的發展,達成協議如下:

一、締約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促進發展兩國共同確定的感興趣的領域中的科學技術合作。

二、締約雙方根據各自的技術和財政能力,以及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目標,共同制定合作計劃。

三、締約雙方促進和支持兩國對口部門或單位在其權限內的領域合作。

具體項目的實施將根據本協定的原則和為對口合作提供必要條件所定的相應協議而進行。

本協定第一條所涉及的合作可包括如下方式:

1.在執行具體合作項目中交換科學家和專家。

2.為培訓團組提供短期獎學金。

3.交流科技信息、文獻和出版物。

4.共同組織雙方感興趣的研討會、報告會和類似的活動。

5.對共同感興趣的科技項目進行共同研究和考察。

6.根據第一條第三款所談及的專門協議所規定的內容共同使用科技設備。

7.雙方同意的任何其他合作方式。

一、本協定的執行條件,在涉及締約方的責任和義務、合作項目和計劃的財政分攤和科技人員的待遇將根據具體情況在相應的協議中確定。

1.本協定第二條涉及的團組,派出方負責到達考察項目起點的旅費,接待方負責執行任務停留期間的費用,其中包括國內交通費用。此原則適用於參加混委會會議每一方的三位代表。

2.所需付的旅館費額度將根據考察人員的學位而定。

3.用於共同合作項目而進口的科技資料和包括在佛羅倫薩協定中規定的教育、科技和文化性質的物資進口享受海關免檢。

4.關於特殊項目經費分攤將根據具體情況在特別補充協議中規定。

二、締約雙方平等享有雙方在執行本協定第二條有關款項中共同研究工作中取得的技術發明和科學發現。

三、締約雙方如認為必要,知識產權和可應用的工業產權等問題將在專門討論制訂的協議中作出規定。

一、為保證本協定的執行和本協定第一條涉及的計劃和項目的實施,締約雙方同意成立一個混合委員會,由任命的專家和代表組成。混委會每兩年舉行一次會議,在兩國輪流舉行。因為緊急理由,經雙方同意可決定提前開會或召開特別會議。

如雙方認為必要可成立分委會或工作組。

二、締約一方可隨時通過外交途徑向另一方提出科技合作建議。

一、混合委員會將有此職責:

1.討論並確定兩國科學技術合作的優先領域。

2.討論並擬定協定範圍內的科學技術合作計劃。

3.檢查計劃的全面執行情況,評價其所取得的成果並提出改進的意見。

4.向兩國政府通報旨在更好地開展科技合作的建議。

二、在每次常規或特別混委會會議結束時應就議定的內容和達成一致的意見寫成紀要,並由雙方代表團團長簽署。

為執行本協定和合作計劃及項目協調(根據各自國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和葡萄牙共和國科技國務秘書局為各自國家的主管部門。

本協定自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如果通知不是同時收到,將自最後一方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一、本協定有效期為五年,如在期滿前六個月締約任何一方未書面提出廢除本協定,本協定有效期將自動延長一年。

二、本協定的廢除不妨礙正在執行的計劃和項目,締約雙方達成一致終止執行的項目例外。

本協定於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三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