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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電信立法與電信監督

----- 2019-04-08 14:05:24

       巴西在電信改革與法制建設方面,走了一條“電信產業發展帶動電信體制改革,電信立法確認電信體制改革”的道路。作為法治化程度較高的發展中國家,立法在電信發展和電信體制改革中起了舉足輕重的作用,電信體制改革在立法的催化下完成。

       巴西現行的電信監管體制是上世紀90年代參照美國的電信管理體制建立的。在電信體制改革的方法和步驟以及電信管理體制的設置方面,巴西走了一條美國之路。 1997年7月,巴西通過了《電信基本法》(the General Telecommunications Law)。同年11月,國家電信機構(Brazilian 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Agency,ANATEL)根據《電信基本法》成立。

1. 電信立法

       為促進國內電信業的發展,提高電信服務質量,巴西政府制訂了《電信基本法》,將國內對電信業的監管權收至聯邦政府。 1965年,還依照《電信基本法》的規定設立了巴西首家半國營化的電信運營企業Embratel。

       1995年7月,為了打破電信市場被某一運營企業壟斷的局面,在國內建立競爭性電信市場格局,巴西國會對憲法進行了修正(第八號憲法修正案)。該修正案規定:私人資本、國內資本和國外資本均可投資電信業,廢除了國家壟斷電信業的狀況,為國有電信企業的私有化和吸引外資進入巴西電信市場奠定了基礎。一年後,巴西製訂了調整移動蜂窩、衛星通信信號傳輸和增值電信業務市場的《特別法》。該法要求上述市場引入競爭機制,允許私人資本進入上述業務領域。

       為進一步促進和加強電信監管工作,保護競爭,打破壟斷,推進電信體制改革,1997年7月,巴西國會在第八號憲法修正案和《特別法》的基礎上通過了《電信基本法》。 《電信基本法》的通過,為巴西新一輪電信體制改革奠定了堅實的基礎。1998年,巴西又進行了一次改革,這次改革構建了巴西現行的電信運營格局和電信監管體制。 《電信基本法》對巴西電信體制改革最重大的推進作用表現在依法設立了新的電信監管主體ANATEL。在ANATEL成立之前,巴西通信部作為政府組成部門負責所有的電信監管工作。 ANATEL成立後,它就作為一個獨立監管機構取代了通信部的監管地位。

       為了實施《電信基本法》,1998年,ANATEL制訂了五個市場規制方面的法律文件《許可一攬子計劃》、《普遍服務目標一攬子計劃》、《服務質量目標一攬子計劃》、《固話服務許可合同規定》、《技術協議規定》。

       《電信基本法》對巴西電信體制及電信市場的另一重要影響表現在它對電信市場結構的影響上。 《電信基本法》的通過徹底打破了電信業為少數國有企業壟斷的局面,在電信市場格局方面帶來了競爭性電信市場運營格局。在電信投資體系中,不僅引入國內私人資本,而且大量引入外國資本,形成了新的電信市場格局。

       巴西政府效仿美國等發達國家的做法,在電信行業推行私有化政策,將國有電信業對外開放,逐漸實現私有化。以移動通信市場為例:目前巴西用戶數和市場份額最大的三家移動通信公司(VIVO、CLARO、TIM)均為合資企業。

       巴西的電信改革是巴西政府為促進本國電信業的發展而進行的。這些改革在促進本國電信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問題。在近年來的電信私有化過程中,巴西國內就出現過各運營企業出於自身利益考慮,拒絕與其他運營企業進行網間互聯或採用不同的技術協議造成互聯中斷、互通不能的局面。

2. 電信監管體制

       在電信監管體制方面,巴西電信的政府主管部門為巴西通信部(Brazil’s Ministry of Communication),通信部負責制訂電信政策。 ANATEL貫徹和執行通信部製訂的電信政策,但作為獨立行使電信監管權的機構,在組織體制上並不隸屬通信部,它依法設立,依法行使職權。

       巴西ANATEL目前有1300名成員。在上述人員中,有700人負責無線電管理工作。 ANATEL的經費來源於電信企業經營許可收費和頻率使用收費,但上述費用須經國會批准預算後方可作為監管經費使用,當前的年經費約在8000萬至1億美元之間。

       在電信監管方面,ANATEL擁有非常大的自主權,不僅可以根據監管工作的需要製訂具體的監管辦法和製度,確定有關標準和規則,還有權對電信運營企業直接行使法律賦予的處罰權。

       在組織體系方面,ANATEL根據電信監管工作的需要,在每個州都設置了辦事機構,履行相關監管職責。在ANATEL內部,設董事會和六個專事監管工作的執行部。

       ANATEL的決策機構是管制局董事會。董事會由五名成員組成。成員由總統提名,參議院批准。根據《電信基本法》的規定,董事會負責就ANATEL內部規則修改、電信政策制訂和改變等向總統提出建議,批准投標公告和邀標書,發布標準,批准無線電頻率分配和衛星軌道佔用計劃。在董事會之下,ANATEL目前設置公共服務部、私有部門部、公眾通信服務部、無線電頻譜分配和執行部、行政管理部和普遍服務部六個部門,分別負責不同的監管事務。

3. 投訴受理中心

       為充分保護電信用戶的合法權益,巴西電信監管機構專門設立了三個集中受理電信用戶投訴的“用戶投訴受理中心”,分別設在電信業較為發達和集中的聖保羅、里約熱內盧和巴西利亞。據ANATEL的一位負責人介紹,“投訴受理中心”主要接受用戶關於電信服務質量、電信資費等電信服務方面的投訴,其運行經費由ANATEL的監管經費負擔。 “用戶投訴受理中心”由ANATEL領導,但“投訴受理中心”的工作人員並非ANATEL的正式成員,而是由ANATEL聘用的人員組成,目前巴西三個“投訴受理中心”的僱員總數達幾百人。 “投訴受理中心”通過受理電信用戶的投訴和建議,為ANATEL的依法監管以及維護電信市場秩序和電信用戶的權利,起到了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