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 Brasil  - -  法規 Regulamento


巴西知識產權保護

----- 2019-04-08 13:57:54

1. 主管部門

       巴西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審查和批准專利申請、登記註冊商標、審批引進技術等工作。該局隸屬於巴西發展、工業和外貿部。 2004年,巴西又成立了一個由政府、企業和社會團體共同組成的機構——“打擊盜版和製止侵犯知識產權全國委員會”,其成員來自7個政府部門以及聯邦警察局、聯邦公路運輸局和聯邦稅務局,另外還有4名相關產業部門的代表和2名國會代表。

2. 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

       20世紀70年代以後,巴西政府相繼出台了《工業產權法》(1971年)(包括商標和專利)、《著作權法》(1998年)、《計算機程序著作權保護法》(1998年)、《生物安全法》(1995年)、《種子法》(1997年)等法律法規,保護和激勵知識創新,促進本國經濟增長。為保護知識產權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障,巴西不斷修改和完善專利制度。 1996年巴西引進新的工業產權制度,同時修改了《工業產權法》並於1997年5月15日生效。

 (1) 專利保護

       巴西專利保護的法律依據為《憲法》第29章第5條和第9.279/96號《工業產權法》。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提出專利申請或工業設計的註冊登記,專利申請只在巴西領土範圍內有效,國家對專利給予有效保護。發明人就其發明創造成果可以在巴西申請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允許化學產品、醫藥和食品的生產方法申請專利,轉基因微生物可以申請專利。但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 不符合道德規範和文明禮貌要求(發明創造違背、不尊重宗教信仰),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發明創造違反法律和公共安全),損害公共福利(發明創造不利於身體健康);

  • 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只有那些不改變產品或物質的物理化學特性的設備、機械、裝置,提煉方法等,可以申請專利權);

  • 生物的全部或部分(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轉基因微生物除外,即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不能僅僅是一項發現)。

 (2) 商業秘密保護

       巴西商業秘密主要受《工業產權法》第195條的保護。除此之外,《巴西不正當競爭法》的刑事部分、《巴黎公約》和《與投資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協定》等國際條約也對商業秘密進行保護。

 (3) 商標保護

       巴西《憲法》第5章和第9.279/96號《工業產權法》對商標保護作出了規定。巴西已簽訂的《巴黎公約》和《與投資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協定》等國際條約也是商標權保護的法律依據。 《工業產權法》第9.279/96號規定“視覺上可感知的、具有可區別性、不為法律所禁止的標識,用以區別他人商品或服務,包括科品的形狀和包裝”均可註冊,但商標僅僅是顏色或顏色的名稱不能註冊,除非其使用或組合具有可區別性。商標權的保護範圍包括:禁止模仿、複製第三人商標中的可識別性因素,或與他人所有的名稱存在關聯性或混淆性;未經許可使用他人姓名或與之相類似;與已受著作權保護的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的詞語或標題相混淆或類似的;與工業外觀設計權相類似。

 (4) 著作權保護

       第9.610號法令(1998年2月19日)是《著作權法》,共八章115條:第一章,初始條款;第二章,智力作品;第三章,著作權;第四章,智力作品和錄音製品的使用;第五章,鄰接權;第六章,著作權及鄰接權持有者協會;第七章,著作權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第八章,最終暫定條款。本法旨在調節和保護著作權,包括作者享有的各項權利以及與之相關的其他權利。外國公民的著作權受巴西法律保護,前提是該國與巴西簽訂互惠協議、公約或條約。本法適用於巴西公民或給予巴西公民或局民在著作權及鄰接權保護方面的互惠條件的國家的公民。

 (5) 軟件保護

       軟件即計算機程序。第9.609號法令(1998年2月19日)是《計算機程序著作權保護法》共六章16條:第一章,初始條款;第二章,著作權的保護和登記;第三章,計算機程序使用保證書;第四章,技術使用、銷售和轉讓協議;第五章,侵權行為和懲罰措施;第六章,最終條款。該法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具體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內容可查看巴西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中的法律頁面。

3. 知識產權侵權的相關處罰規定

  • 洩漏商業機密的刑罰為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監禁和一定數目的罰金;

  • 侵犯計算機程序的著作權,處以六個月以上兩年以下監禁,或單處罰金;

  • 侵權內容包括未經作者或其代表人的明確授權,通過任何形式複制全部或部分計算機程序作為商業用途。銷售、展覽、發行、購買、隱藏或儲藏計算機程序的原件或複印件用作商業目的,處以相同的處罰;

  • 針對計算機程序著作權的侵權行為,法院可實施初步調查和沒收相關財物,法官可發布指令沒收侵權行為人復製或銷售的計算機程序的副本及其譯本或衍生版本,並沒收其展示、儲存、複製或銷售的計算機程序;

  • 除刑事訴訟外,受害人還可對侵權人提起民事訴訟,禁止其繼續實施侵權行為,並對其處以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