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 Brasil  - -  法規 Regulamento


巴西投資管理制度

----- 2019-04-08 13:50:39

1. 投資管理部門

 (1) 聯邦投資促進機構

       近年來,巴西對其投資促進的主管部門進行了重大調整。現行“引資計劃”(Investment Attraction Programme,IPA)建立在一系列國家層次的機構調整變化之上。從2005年開始,IPA中的投資促進事務由巴西貿易與投資促進局(APEXBrasil)負責。 APEX-Brasil是一個挂靠政府部門的組織,成立於盧拉政府上台之初,設立的初衷是為了促進巴西的出口,其工作目標是:增加出口企業及產品的數量;提高出口量和出口值;開闢新市場,加強傳統市場;增加收入和就業機會。該局提供經營管理和對外貿易方面的培訓和認證服務,並幫助產品及其加工過程適應競爭日益激烈的國際市場需求。 2004年12月APEX-Brasil設立了投資機構,負責吸引外資進入巴西。其目標是將巴西的出口推廣與吸引外資結合起來,發掘信息與機會,將外交導入巴西出口部門,並為中小企業出口產品創造條件。

 (2) 地方投資促進機構

       巴西各州設立了地方一級的投資促進機構。目前已有15個地區建立了投資促進機構,它們分別是:阿克里州發展局(ANAC)、阿拉戈斯州經濟發展中心、阿馬帕州發展局(ADAP)、亞馬遜州促進局(AFEAM )、巴伊亞州貿易與投資促進局、聯邦區政府發展與外貿局、聖埃斯皮里圖州發展局(ADERES)、戈亞斯州促進局(GOIASFOMENTO)、伯南布哥州經濟發展局(ADIPER)、南里奧格蘭德州促進局(AGN)、米納斯吉拉斯州工業發展局(INDI)、里約熱內盧工業發展局、羅賴馬州促進局(AFERR)、聖卡塔琳娜州促進局和巴拉那州促進局(AFPR)。這些地方投資促進機構大多位於已吸引了大量外資的富裕地區,它們除了投資促進外,往往還承擔制定該地區總體經濟發展戰略的任務。

2. 投資行業的規定

       巴西管理外國投資的主要法律是《外國資本法》,其實施細則是1965年第55762號法令。

       巴西禁止或限制外國資本進入的領域包括:核能開發、醫療衛生、養老基金、海洋捕撈、郵政、報紙、電視、無線電通信網絡、國內特許航空服務以及航天工業等。在原有的基礎上,巴西政府通過修憲,逐步放鬆了國家對石油、天然氣和礦產開採等領域的壟斷,並對電信、電力業實行私營化(根據規定,外資通過參與巴企業私有化進入巴西市場,至少6年之後才能撤資)。

       另外,巴西已允許外國企業參與新聞媒體、海關保稅倉庫、近海航運、高速公路等領域的融資和服務。

       2007年1月15日,巴西副總統簽署法令,批准巴西開放再保險市場。這項新法令規定巴西再保險市場的經營者可以是總部設在巴西的“本地經營者”,也可以是總部設在巴西之外的經營者,從而結束了巴西國家再保險公司在該行業的壟斷地位。但為了保證巴西本國企業的利益,該法令同時規定,在法令生效後3年內,巴西60%的再保險市場份額將由巴西國家再保險公司和其他本地經營者佔有,之後這個份額將有所降低。

3. 其它相關規定

 (1) 外國投資者在巴西購買土地的規定

       2008年,巴西政府擬修改有關外國投資者購買土地的現行法律。巴西嚴格限制外國投資者購買土地的方案可能有兩種,一是將1998年頒布的現行法律作廢,重新宣布1971年的法律生效,該法律允許外國人在巴西購買土地,但規定外國法人或自然人在同一市內購買土地不得超過總面積的25%;二是修改憲法內容,增加5709/71號法令條款,規定外資企業在巴西購買土地將與外國法人或自然人實行同等限制。

 (2) 勞工規定

       根據巴西勞工法律,企業僱傭外國人的比例不得超過本企業員工總數的33%,只有當國內沒有充足的專業人才可供使用時,才允許僱傭更高比例的外國勞動者。

 (3) 外匯規定

       巴西對外匯實行較嚴格的管制,外國企業或個人(有外交特權的單位或個人除外)在巴西銀行不能開立外匯賬戶,外匯進入巴西首先要折算成當地貨幣後方能提取。所有外國投資必須在巴西中央銀行註冊,2004年12月31日以前進入巴西的外國投資,如尚未在中央銀行註冊的,允許補辦註冊手續,以獲得今後向境外匯出利潤和股息的資格。註冊後,由巴西央行頒發外國投資證明,註明投資的外國貨幣金額及相應的巴幣金額。外資在投資利潤匯出、撤資或用利潤再投資時需出示該證明。

 (4) 入境規定

      巴西商務簽證均為多次出入境,自簽發之日起90天內入境有效。除在巴西聯邦警察局辦理簽證延期者外,停留期最多不超過90天。持商務簽證者每年在巴西累計逗留最多不得超過180天。持商務簽證者不得在巴西從事有酬活動。如赴巴西從事有酬活動,應辦理工作簽證。赴巴西從事技術支持或諮詢活動的,不能申請商務簽證,應辦理工作簽證。

4. 投資壁壘

 (1) 投資准入壁壘

       在公路貨物運輸領域,外資不得超過有表決權股份的20%。企業必須以股份公司的形式存在並且其只能發行記名股票。在國際道路運輸領域,只有《國際道路運輸協定》七個成員國和《拉丁美洲一體化協定》成員國的公民持有過半有表決權資本的公司才能經營。

       未在巴西設立公司、代表處或其他商業存在的外國投資者,不能直接投資巴國內公共航空領域。外資在民航企業的股份不得超過20%。只有巴西公民和在巴西設有辦公場所並營業的公司才能擁有懸掛巴西國旗的船舶。

 (2) 投資經營壁壘

 a. 巴西整體投資環境評價

       巴西工業發展研究所(IEDI)對47個國家的投資環境進行比較後認為,巴西的投資成本比中國高30%,比韓國高118%,僅低於泰國和愛爾蘭,位居第三位。高稅賦和高利率是巴西投資成本居高不下的主要因素。

       巴西的加速經濟增長計劃(PAC)放寬了某些領域的經營許可,有利於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和長期規劃,但對巴西進行基礎設施投資缺乏可靠的法律保證。巴西的電信、能源和交通市場尚無明確的投資法律法規。

 b. 關於巴西稅收

       巴西是全球賦稅最重的國家之一,巴西的稅收體系複雜。根據世界銀行《2009年營商環境報告》,巴西在納稅方面的排名下降了7位,巴西企業每年完成納稅程序耗費時間最多,平均耗費2600小時(108.3天),而拉美地區平均耗時393.5小時,經合組織國家平均耗時210.5天。巴西企業淨利潤的69.4%被用於納稅。進口商品完稅後的成本通常是CIF價的1.8-2倍。

       稅收負擔沉重,稅法繁多且內容繁雜,有時還出現互相矛盾的情況,對外國投資經營者構成較大的障礙,提請關注巴西市場的企業在考慮投資成本前充分了解巴西的稅負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