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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反傾銷政策及措施

----- 2019-04-08 13:45:34

       巴西總統依據憲法於1995年8月23日簽署了有關反傾銷的第1602號令,正式頒布了巴西反傾銷法,全稱為《關於實施反傾銷措施的行政訴訟標準條例》(以下稱“條例”),以執行WTO的《反傾銷協議》。該條例主要包括基本原則、確定傾銷的規定、確定損害的規定、 反傾銷調查、反傾銷稅的徵收和特殊程序這六部分。

      《條例》的總則部分確立了巴西反傾銷法的三項基本原則,即:(1)當傾銷的進口產品造成國內產業損害時可實施反傾銷措施;(2)由工商旅遊部長和財政部長共同決定實施臨時和最終反傾銷措施,批准價格承諾;(3)工商旅遊部的對外貿易秘書處負責行政訴訟程序。

      《條例》第45條首先規定了反傾銷稅的概念,反傾銷稅是指相當於或低於傾銷幅度的一筆金錢數額,其終結目的是消除因傾銷而造成的損害,接著《條例》規定反傾銷稅應按固定的或不同的從價稅或從量稅徵收,或者兩者一起適用。

2. 反傾銷措施

  自1989年12月第一次對中國產品發起反傾銷調查以來,截至2008年底,巴西共對中國產品發起了41起反傾銷調查案件,涉及機電、五金、化工、輕工、紡織、食品等產品。

       2008年,巴西對中國新發起8起反傾銷調查案件,涉及機動小客車用橡膠輪胎、聚丙烯高分子薄膜、人造纖維短纖紡製單紗線產品、電爐用碳棒(直徑小於450 mm的任何長度)、汽車輪胎、一次性注射器、圓珠筆、鞋靴等產品;對中國6種產品做出了反傾銷裁決(包括複審裁決),對圓珠筆、聚氯乙烯、草甘膦(日落複審)等3種產品採取了征收反傾銷稅的措施。另外,合成化纖毯和太陽鏡等2種產品反傾銷調查結案且不採取任何反傾銷措施;對產自中國的粘膠纖維實施徵收0.18美元的臨時反傾銷措施,為期6個月。具體情況如下:

 (1) 2008年發起反傾銷案件的情況

  ① 機動小客車用橡膠輪胎

       2008年6月5日,巴西發展工業外貿部貿易保護局發布通知,根據2008年1月9日巴西國家輪胎工業協會(ANIP)的申訴,該局決定於6月5日起,對進口自中國的機動小客車用橡膠輪胎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涉案產品的南錐體共同對外關稅號為40111000。

  ② 汽車輪胎

       2008年5月16日,巴西發展、工業和外貿部調查機構對原產於中國的輪輞直徑為20英寸、22英寸和22.5英寸輪胎,啟動為期180天的反傾銷調查,並將根據調查結果決定是否對中國輪胎實施反傾銷措施。

  ③ 一次性注射器

        2008年6月23日,巴西發展、工業和外貿部貿易保護局發布通知,應巴西業界的申請,該局決定於2008年6月18日起,對進口自中國的一次性注射器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涉案產品的南錐體共同對外關稅號為90183111和90183119。此次立案,巴西方面針對的一次性注射器包括1ml、3ml、5ml、10ml、20ml等容量。巴西調查機關初步認定,中國涉案產品的銷售價格低於正常價值14.9美元/千克,傾銷幅度為683.9%。

  ④ 圓珠筆

       2008年10月28日,巴西外貿部(SECEX)對進口自中國的圓珠筆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涉案產品海關編碼為96081000,採用法國作為替代國計算正常價值,巴西外貿局認定中國涉案產品的絕對傾銷幅度為22.74美元/千克。涉案產品的相對傾銷幅度為783.5%。

  ⑤ 電爐用碳棒產品

  2008年7月22日,巴西決定對原產於中國的直徑小於450 mm的任何長度的電爐用碳棒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涉案產品南錐體共同對外關稅號為85451100和38011000。

  ⑥ 人造纖維短纖紡製單紗線產品

  2008年8月13日,巴西發展、工業和外貿部發布通知,決定對原產於奧地利、印度、印度尼西亞、中國和泰國的人造纖維短纖紡織單紗線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涉案產品南錐體共同對外關稅號為55101100。

  ⑦ 聚丙烯高分子薄膜

  2008年8月26日,巴西外貿委員會發布通知,決定對原產於中國、阿根廷、智利、厄瓜多爾、秘魯和美國的聚丙烯高分子薄膜(polypropylene polymer film)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⑧ 鞋靴

  2008年12月31日,巴西外貿委員會公佈了進口自中國的鞋靴反傾銷案的相關情況。在該案中,巴西選擇意大利為替代國,採用意大利國內市場的產品價格,以此為基礎計算中國產品正常價值為31.96美元/雙,而採用的中國出口到巴西的鞋靴價格數據為FOB 5.97美元/雙。由此計算的絕對傾銷幅度為25.99美元/雙,相對傾銷幅度為435.7%。

 (2) 2006、2007年發起的反傾銷個案在2008年的進展

  2008年3月10日,巴西外貿委員會頒布第14號通告,對原產於中國的太陽鏡(南錐體共同關稅稅號90041000)反傾銷調查結案,不採取任何反傾銷措施。 2006年9月15日,巴西對原產於中國的太陽鏡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2008年10月9日,巴西外貿委員會在其官方公報上發布決議,即日起對原產於中國、中國台灣地區和奧地利的粘膠纖維(南錐體稅號為55041000)實施為期6個月的臨時反傾銷措施,分別徵收0.18美元/公斤、0.39美元/公斤和0.33美元/公斤的臨時反傾銷稅。

  (3) 反傾銷複審情況

  2008年12月29日,巴西公佈了對產自中國的未鍛軋金屬鎂(南錐體稅號為8104.11.00和8104.19.00)進行反傾銷複審的情況。在復審中,巴西以俄羅斯向日本出口同類產品的價格作為基礎確定中國向巴西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為FOB 3.4美元/千克,而在調查期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內,中國出口到巴西的未鍛軋金屬鎂的價格為FOB 4.49美元/千克。由此確定的絕對傾銷幅度為-1.09美元/千克,相對傾銷幅度為-24.3%,中國相關產品不存在傾銷行為。巴西原來對產自中國的未鍛軋金屬鎂徵收的1.18美元/千克的反傾銷稅將於2009年10月10日到期,而根據巴西1995年1602號法令規定複審的期限可長達12個月,利益相關方可在反傾銷稅到期前的90天內提交複審申請,因此2009年可能還有利益相關方提起復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