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 Brasil  - -  法規 Regulamento


巴西關稅管理制度

----- 2019-04-08 13:39:25

       巴西的稅收體系複雜,按行政區域劃為聯邦稅、州稅、市稅三級,分別由聯邦政府、州政府和市政府徵收及管理,但以聯邦稅為主。對於本國沒有生產的港口機械設備,可免徵進口稅。該鼓勵措施有效期至2010年12月。

1. 關稅管理制度

       巴西關稅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是1994年12月23日第1343號法令。巴西聯邦稅務總局是海關事務的主管部門,隸屬於財政部,負責制定和執行海關政策、徵收關稅以及實施海關監管制度等。

       對進口產品價值的確定主要分為以下五種:成交價、相同產品的成交價、相似產品的成交價、減去法所得價(用零售價減去關稅和佣金後的價等和計算價) ,用生產成本、利潤和其他費用計算得出的價。關稅主要以到岸價格計算(CIF),有巴西貨幣支付。當海關對出口商申報的貨物價值提出質疑時,出口商可在8天內提出新的報價。進口商可以在30天之內對出口商的新報價做出反應。巴西政府為了保護本國工業,杜絕低價傾銷,在進口關稅徵收時主要採取以下兩種措施:設置最低限價或參考價,並據此徵稅,如進口價低於最低限價或參考價,海關將另計徵差價稅;對低報價或有反傾銷行為的貨物徵收附加稅。

2. 關稅水平及其調整

       根據WTO關稅資料,2007年,巴西的簡單平均最惠國適用關稅為12.2%,農產品和非農產品的簡單平均最惠國適用關稅分別為10.3%、12.5%。

       根據南方共同市場(簡稱南共市)委員會第CMC38/05號決議,南共市成員國每年可豁免100個稅號(8位)項下的產品不受南共市對外關稅的約束,並每六個月調整一次稅號,至多可調整例外稅號的20%,該決議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

       2008年2月,巴西將來自南共市外的小麥進口稅降至零(進口配額200萬噸),在實施7個月的免稅措施後,巴西外貿委員會決定對來自南共市以外國家的小麥恢復徵收10%的進口稅。巴西還決定將來自南共市以外的化肥料生產原料磷酸和硫酸的進口關稅由4%降至0,把來自南共市以外動物飼料添加劑磷酸二鈣的進口關稅由10%降至0,有效期至2009年2月。

       2008年,巴西將部分通訊信息產品和資本貨的稅前進口從價稅率調整為2%,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