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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消費者權益保護

----- 2019-04-08 13:25:55

       1990年9月11日,第8078號法律通過了巴西《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該法用於調整消費者與工業、貿易、服務企業和其他代理機構如進口商之間的關係。巴西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是一個非政府、非營利性的組織,主要為消費者提供有關該法律的指導性意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制定了從產品生產前的準備階段到產品上市這整個過程中所需關注的程序性規範,當然也包括與之相關的廣告宣傳活動。下面簡單介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內容。

1. 消費者的基本權益

       根據法律規定,消費者的基本權益包括:保護和保障生命健康安全,避免因為使用危險有害手段生產產品和提供服務而給人體造成危害;獲取與產品和服務相關的信息和有關產品的數量、特徵、主要成分、質量、價格和可能存在的危險等的正確描述,避免濫用廣告宣傳產生的誤導。

2. 產品和服務的品質

       投向市場的產品和服務不應對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供應商有義務為消費者提供任何信息。企業向消費者提供的工業產品必須附帶使用說明書。禁止廠商向市場投入對消費者的健康或安全有極大危險的有害物品。若發現已投入市場的某一產品具有任何危險性,廠商有義務立即通過報紙、廣播或電視的方式通告消費者。

3. 產品與服務責任

       巴西或外國的製造商、生產商、建築商,以及進口商,對由於產品在設計、製造、裝配、調配、操作、展示、包裝等過程中存在的缺陷以及對產品的使用和危險性沒有提供足夠的信息而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害,不論是否由其直接造成,都應承擔賠償責任。

4. 索賠權

       非耐用品的訴訟時效為30天,耐用品的訴訟時效為90天。訴訟時效從貨物交付或服務履行完畢之時起算。

5. 宣傳廣告

       廣告製作應以能為消費者輕易辨別為標準。廠商應在廣告宣傳中提供與產品或服務相關的適當信息,並隨時準備為消費者提供任何輔助信息。禁止進行誤導性廣告2或不正當廣告3的宣傳活動。

6. 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行為及相應處罰措施

       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行為及相應處罰措施有如下幾點:

  • 未在產品的包裝、標籤、容器或宣傳廣告中提供與產品危險性有關的文字說明或顯著標誌,未通過明確的書面說明警告某項服務可能存在危害性的,處以六個月以上兩年以下監禁,並處罰金;

  • 產品上市後,未將產品的危險或隱患告知相關政府部門和消費者,以及在相關政府部門命令其立即收回具有危險或隱患的產品時未能遵照執行的,處以六個月以上兩年以下監禁,並處罰金;

  • 違反相關政府部門的規定,提供具有極大危險性的服務的,處以六個月以上兩年以下監禁,並處罰金;

  • 就產品或服務的性質、特徵、品質、數量、安全性、性能、耐用性、價格或保證期,提供虛假或誤導信息,或遺漏重要信息的,違反相同規範的保證人處以相同刑罰,處罰措施是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監禁,並處罰金;

  • 製作或播放具有誤導性的廣告或濫用廣告,處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監禁的,並處罰金;

  • 未經消費者許可,用舊的零部件修理產品,處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監禁的,並處罰金;

  • 拒絕或妨礙消費者查看消費者檔案、數據庫、記錄本和登記簿中本人信息的,處以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監禁,或單處罰金;

  • 未向消費者提供填寫完整、內容明確的保證書的,處以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監禁,或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