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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資本(又稱為利潤匯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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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9月3日第4.131號法(外國資本)

版本年份: 2006

日期: 生效: 1962年9月27日;議定: 1962年9月3日

主題事項: 知識產權相關法律: 由立法頒布

主題事項: 專利(發明), 廠商名稱, 知識產權及相關法律的執行, 技術轉讓, 知識產權監管機構, 其他

備註: 

本法(又稱為利潤匯款法),“規制外國資本和海外匯款管理制度,以及相關條款。”

第11,12 § 2,13 和14條與知識產權相關。

根據本法,外國資本是指為生產產品和服務為目的,以及為經濟活動目的向境內引進財政金融資源,未用外國貨幣支付的向巴西境內進口的商品,機器和設備。在上述兩種情形中,該外國資本必須歸屬於在外國具有永久居所或總部位於外國的公司。上述用語“商品”包括在INPI註冊的商標,專利和技術轉移。

與知識產權相關的規定,見第11,12(2),13和14條。

現有文本: 葡萄牙語 Lei n.° 4.131, de 3 de Setembro de 1962 (Lei de Capitais Estrangeiro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