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本年份: 1942年
日期: 議定: 1942年9月4日
主題事項: 知識產權法:由行政部門發布
主題事項: 知識產權及相關法律的執行
備註:
巴西根據TRIPS第63條第2款發給世貿組織的通知中稱:“。本法令涉及與適用民法典相關的條款” 本法第12條涉及巴西民法典(“LICC”)的介紹,規定巴西法院對於被告住所在巴西境內,以及糾紛結果發生在巴西境內的案件有管轄權。
現有文本: 葡萄牙語 Decreto-Lei n。°4.657,de 4 de Setembro de 1942